代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收到湖州仲裁委员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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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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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湖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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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2022)湖仲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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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日:1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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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原委(含争讼目标):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安力) 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都)于109年9月1日 就湖州安力厂房兴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协议 已于110年12月22日经湖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合约解除有效。 对于江苏帝都建厂迟延,已于111年9月28日另案申请求偿。 今收到湖州仲裁委员会通知江苏帝都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 并请湖州安力提交相关答辩书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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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师于期限内提交相关答辩书及证明文件任,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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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以目前信息,该仲裁结果并未对本公司财务及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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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师于期限内提交相关答辩书及证明文件任,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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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