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

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
2023-05-15
  1. 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2023)浙0591财保40号

  4. 事实发生日:112/05/15

  5. 发生原委(含争讼目标):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安力) 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都)于109年9月1日就湖州安力厂房兴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协议110年12月22日经湖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合约解除有效。111年09月28日对于江苏帝都建厂迟延,湖州安力已另案申请求偿。112年03月10日收到湖州仲裁委员会通知江苏帝都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并要求湖州安力提交相关答辩书及证明文件。今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江苏帝都向法院申请于仲裁程序期间,对于湖州安力名下「环渚单元HD-04-02-03B-4号地块,权证号:浙(2019)湖州市(吴兴)不动产权第 0086322号」之不动产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期间自112年05月10日至115年05月09日。

  6. 处理过程: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师针对财产保全一事反要求查封(冻结)不合理,并要求解除查封(冻结)。

  7. 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根据当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问题的说明,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故安力仍可继续建厂计划不受影响。另该财产保全措施并未对本公司财务、业务及建厂计划造成重大影响。

  8. 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师针对财产保全一事反要求查封(冻结)不合理,并要求解除查封(冻结),以维护合法权益。

  9. 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