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买回库藏股事宜 (更新第18项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 董事会决议日期:109/03/23
- 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 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 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1,022,455,008
- 预定买回之期间:109/03/24~109/05/23
- 预定买回之数量(股):860,000
- 买回区间价格(元):18.00~33.0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 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 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99
- 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0
- 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无买回
- 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不适用
- 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民国109年03月23日董事会记录
本公司于109年3月23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依据「上巿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预计
于集中交易巿场(柜台买卖市场)买回本公司普通股860,000股。
-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安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次买回公司股份转让员工办法」于109年5月8日通过董事会修订。
第一条 订定目的及依据
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订定本公司第一次买回公司股份转让员工办法。
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每股约定转让价格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惟在转让前,如遇有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减少,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或减少比率调整之。 转让价格调整公式=实际买回平均价格*(公司申报买回股份时之普通股股份总数/公司转让买回股份予员工前之普通股股份总数)。以低于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应于转让前,提经最近一次股东会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且应依「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之一之规定事项,于该次股东会召集事由中列举说明,始得办理。
第三条 转让期间
本次办理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时,自买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内,得一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
第四条 受让人资格及认购原则
本次办理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凡于认购配股基准日在职之本公司全职员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同一被投资公司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全职员工,得依以下分配原则所订认购股数,享有认购资格。- 员工认购比例及股数,授权董事会以职等、服务年资、绩效表现及其对公司之贡献度订定之。
- 前述转让对象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同一被投资公司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全职员工,应洽 签证会计师就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规定表示意见后,提报董事会。但属符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者,不在此限。
- 具有公司经理人身分之员工,其认购之股数需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认购作业。
- 员工于认购缴款期间届满而未认购缴款者,视为弃权;认购不足之余额,得由董事长另洽其他员工认购之。
-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程序依董事会之决议,公告、申报并于执行期限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 董事长依本办法及董事会决议事项订定及公布员工认股基准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期间、权利内容及限制条件等作业事项。
- 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办理股票转让过户登记。
第六条 转让后之权利义务
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普通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与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七条 公告实施
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并提报股东会,修正时亦同。
-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不适用
- 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 .本公司经109年3月23日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通 过,自申报日起二个月内于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司股份860,000股。
- 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百分之1.99,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仅占本公司流动资产之百分之1.50,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买回并不影响本公司资本之维持。
- 本声明书业经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会议通过,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声明书之内容,并此声明。
安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许振焜
- 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证券承销商(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安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买回区间价格订于规定之范围内,且预计本次买回股份对财务结构、每股净值、每股盈余、股东权益报酬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及现金流量状况,对该公司之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之影响,其买回价格区间之订定应属合理。
- 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 更正第4项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
- 修订第14项,本公司第一次买回公司股份转让员工办法修订已于109年5月8日董事会追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