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代子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公告

本公司代子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公告

1.事实发生日:109/11/03

2.接受资金贷与之:

  (1)公司名称: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2)与资金贷与他人公司之关系:最终母公司相同

  (3)资金贷与之限额(仟元):884,862

  (4)原资金贷与之余额(仟元):0

  (5)本次新增资金贷与之金额(仟元):126,885

  (6)是否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之资金贷与:否

  (7)迄事实发生日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126,885

  (8)本次新增资金贷与之原因:兴建厂房资金

3.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所提供担保品之:

  (1)内容:无

  (2)价值(仟元):0

4.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资本(仟元):286,675

  (2)累积盈亏金额(仟元):-522

5.计息方式:0%

6.还款之:

  (1)条件:视接受资金贷与公司之营运状况,于借款期限内清偿

  (2)日期:三年到期

7.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0

8.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8.37

9.公司贷与他人资金之来源:母公司

10.其他应叙明事项:本次资金贷与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美元4,435仟元,美元兑台币汇率依照28.6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