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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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帝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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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湖州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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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湖仲(2022)裁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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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日:1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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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安力) 與江蘇帝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帝都)於109年9月1日 就湖州安力廠房興建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協議 已於110年12月22日經湖州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合約解除有效。 湖州安力已於110年12月28日與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浙江喬興)完成湖州安力廠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簽訂。 然江蘇帝都於合約解除後,仍未撤離施工現場,並阻撓浙江喬興進場施工作業。 湖州安力已於111年3月30日委任當地律師,提請裁決江蘇帝都移交在建工程及 施工場地,以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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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湖州安力於111年3月30日委任律師向湖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今取得湖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裁決要求江蘇帝都須於裁決生效後十日內, 移交相關施工資料及工程圖紙,唯江蘇帝都已於判決前移交在建工程及 施工場地,故認定此爭議雙方已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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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以目前資訊,該仲裁案件並未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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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於江蘇帝都建廠遲延,已於111年9月28日另案申請求償,以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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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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