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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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当事人: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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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湖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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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湖仲(2021)裁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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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日:1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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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原委(含争讼目标):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安力)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都)就湖州安力厂房兴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兹因湖州安力认为江苏帝都无理由延误工期且又拒不采取任何改进措施,显已构成重大违约。湖州安力已于110/08/10委任当地律师,并向湖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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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湖州安力于110/08/10委任律师向湖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裁决过程中为加速湖州安力厂房兴建进度并于计划内投入营运,原诉请向江苏帝都所造成之损失进行索赔,改为与江苏帝都所签订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协议『解约有效』做为优先仲裁事项,以利湖州安力厂房后续兴建之招标作业。今取得湖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确认湖州安力与江苏帝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协议于110/08/09解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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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以目前信息,该仲裁结果并未对本公司财务及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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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对于江苏帝都建厂迟延,拟通过另案求偿,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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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叙明事项:无。